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校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本单位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商索取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如发现供货商的有效证件失效,应督促其及时补回,否则不与其交易。每次交易时应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备有关部门查阅。
第四条 本单位应设立购销台帐,登记每次交易情况。
登记内容:
(1)进货时间;
(2)进货商名称;
(3)进货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4)进货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情况;
(5)进货商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进货商品的数量;
(7)批发卖出的登记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
(8)登记人签名;
(9)其他情况。
第五条 购销台帐保存期一年,视相关规定而更改。
第六条 本单位应建立购销台帐以备行政管理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