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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专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时间:2009-04-12 浏览: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文明、优雅、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公寓文明行为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之一,是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德、能、勤、绩”的重要阵地。学生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返回公寓。

第二条 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唱歌跳舞、打球踢球、不得使用大音量的音响。每晚按时熄灯、锁大门,翻墙越门者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条 维护公寓楼的文明秩序,严禁在公寓内吵架、打架、聚众赌博、酗酒、抽烟。不得在楼内乱写乱画、乱贴启事。

第四条 尊重管理人员,服从宿管科管理 。同学之间要团结互助、互让互谅 。不得带外人在公寓住宿。

第二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五条 每个宿舍由学生推选舍长1人,舍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值日生要按要求打扫卫生,按规定时间、地点把垃圾袋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六条 保持公寓环境卫生,不得向窗外倒脏水、扔果皮、抛纸屑和杂物。

第七条 严禁在公寓前随意停放自行车、泼脏水、吐痰、倒剩饭、扔废弃品。

第八条 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勤整床铺、勤洗被褥,做到不在床下堆放杂物,不乱挂乱放衣物,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寓管理人员与所有学生要提高警惕,个人钱物及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公寓破坏和盗窃。公寓内严禁搞推销和传销活动。

第十条 学生要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随意搬移公物,不准留宿外人。亲友来访必须首先到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接电源、乱拉电线,违章使用电热器、电热毯、电炉子等;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严禁在宿舍内烧水做饭,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做好楼内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和宿管科。

第四章 公寓财产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由学校按标准配置,宿管科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寓设施配齐后,由宿管科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所有配套设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拆装、转移,若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由宿管科统一分配宿舍和指定床位。因其它原因调整宿舍、学生中途退宿,或毕业离校退宿,管理员要逐个验收房间设施、设备,财产无损坏丢失者,方可办理调整、退宿手续。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为加强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纠正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维护校规校纪及本条例的严肃性,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惩处:

(一)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及本条例者,给予以下奖励:

1、被评为“标兵宿舍”和“精神文明宿舍”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宿舍舍长、舍员每学期综合测评时给予德育加分,年终评先树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当选。

2、学生要维护宿舍文明、卫生、安全秩序,抵制、揭发不良行为,协助宿管人员搞好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德育加分、通报表扬或精神与物质奖励。

(二)违犯校规校纪及本条例者,给予以下惩处:

1、初次违犯情节较轻者,给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在综合测评中德育项予以扣分。

2、情节较严重者,给以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综合测评扣分,学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树优。

3、屡次违犯本条例,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上述奖惩事项,由宿管科向学工部通报,学工部核实情况后实施奖惩。情节严重的要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宿管科。

菏泽医专宿管科

0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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