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奖惩体系,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菏泽医专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二)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条 满足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条件,但未能满足第三条第(二)款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五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
学生处分的解除根据“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受理。
第七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系(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三)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系(部)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系(部)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系(部)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系(部)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