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
一、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受到违纪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处分期限设置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均设置期限,受处分学生可按照《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6个月~12个月。
三、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得的,停发或追回)。
四、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放弃不良后果发生;
(五)情节及后果轻微。
五、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节之一,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甚至伪造事实;或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屡犯不改;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五)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六)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七)有较严重后果;
(八)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