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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03-10 浏览: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菏泽医专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没有抽烟、酗酒、通宵上网等不良行为和超前消费现象;

(六)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三)系(部)评选、推荐。系(部)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五)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由菏泽医专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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