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二、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