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 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灌;(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三条 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缺少任一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或监考人员安排就座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未按要求清理桌洞、桌面物品者;
4.考前发现桌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字迹而未清理或未报告监考人员的;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9.其他构成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为考试作弊行为,一经认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准正常补考。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因第四条1-9款中任何一种行为且无视口头警告者;
2.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
3.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考试信息者;
4.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5.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
2.在桌面、桌洞、墙壁、衣服、文具盒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3.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双方;
4.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口头或用纸条向别人问问题者;
5.强拿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或被他人强拿而未及时报告监考老师者;
6.考试时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故意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
7.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者;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双方,或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2.夹带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或具有网络功能的电子设备或针孔相机等偷拍工具进入考场,尚未构成作弊事实者;
3.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者;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
1.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2.使用无线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如手机、手表、对讲机等)作弊者;
3.替考与被替考者;
4.第三次作弊者;
5.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六条 考试前后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规作弊事实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考场外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向考场内考生传送与考试相关信息或资料,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应视作弊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与场内考生同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 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顶撞、威胁监考老师及工作人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已受处分或在处分观察期内再次违纪、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