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来源于每个国民,是真切的;共识,超越于每个国民,是公共的 在同一国家内,共识,指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人所形成的共同认识、价值、理想、想法,简单地说是国民价值取向的最大公约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急剧分化,社会结构也发生深刻变动,人们的思想意识多样、价值取向多元,在此大变革时代寻求共识,似乎成为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在国家这个共同体内,所有成员个人的价值取向实无法同一,但大家的价值取向应存在交集,这个交集就是共识。共识,来源于每个国民,是真切的;共识,超越于每个国民,是公共的。共识作为国民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关系范畴,即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这里的主体就是人。
在国家这个共同体内,人们有这样的需要——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并且能够亲自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崇尚的不是“关键位置上有自己的人”,更不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而是“选贤与能”,这就是“民主”的意蕴。毛泽东在1945年针对黄炎培提出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律的疑问时,庄重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里的“人人起来负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实质民主。实质民主的实现需要程序民主的保障,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人民当家作主容易名存实亡。我们的程序民主早就拥有——1954年宪法就确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最广泛的权力。当前,中国的民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是落实程序民主,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运作起来,而不是推倒重来,更不是另搞一套。
在国家这个共同体内,人们有这样的需要——存在共同的行为规则,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用“走后门”、“拉关系”,即使是居庙堂之高者也没有任何特权,他们的行为也受到规则的约束,不能以权谋私,更不能仗势欺人,这就是“法治”的意蕴。在深刻汲取“文化大革命”教训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被突出强调,但只有法制是不够的。只有有了法治,宪法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才能落实,才能有效避免重蹈过去的覆辙。1999年修宪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标志着法治成为全民的共识。但现实中对法治存在一些错误的理解,其实法治的要义是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为非,是治“官”,而不是治“民”。
在国家这个共同体内,人们有这样的需要——每个人的生命、财产、政治等权利得到保障,都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都能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这就是“人权”的意蕴。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在2001年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中国政府又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2004年修宪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家的意志,也成为全民的共识。人权存在分为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在目前中国,如何把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公民的权利,就是政府的义务。维权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而不是依靠维权人士和维权组织。此外,“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在遭到侵害时,特别是在遭到公权力侵害时,在体制内必须存在有效的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及时消解的民怨,如果沸腾起来,由此引发的抗争就很容易冲破法律的边界。
民主、法治和人权合在一起,就建构了宪政,因为宪政就是以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宪政是公共理性的体现,也是人类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民主、法治和人权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成为国人共同的思想基础,这也表明宪政正在成为共识。宪政与宪法有密切的关系,但有了宪法未必就有宪政。如果宪法被束之高阁,成为“闲法”,难有宪政可言。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宪政一直孜孜以求,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中就提出:“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今天的宪政应是社会主义宪政,更进一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它将克服形式宪政的不足,并达致实质宪政的高度。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建立一套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我们的宪法才能发挥“人民权利保障书”的作用,这也应是人们的共识。(文/朱世海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