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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时间:2022-09-26    点击数: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使校园内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化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争议调解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教职工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调解小组设在工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四条  调解小组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教职工争议;

(二)检查、督促教职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

第五条  调解小组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超过3人,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小组确定。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并提供当事双方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

第八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做好笔录,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组织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

(三)召开调解会议,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调解建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  协助做好违纪教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做好劳动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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