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190号),卫生厅通知我单位可推荐上报1名,并要求将申报材料于4月20日之前报省卫生厅。希望我校符合条件的老师积极报名申报。申报人需自行准备好申报材料第2、3、4、5项,并按要求整理后于4月15日前报组织部,若申报人员超过2人,由学校组织评议产生1名推荐人选。
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2〕19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范围为:
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及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入选2011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已获得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后再没有新的重大业绩、贡献的,也不再推荐。
(二)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范围为:
凡在我省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技绝招、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带徒传技,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在推荐范围。
已经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一线技能工作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
二、推荐选拔数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我省的指标,综合考虑各地区、各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分布情况,请按以下数量推荐:
1、各市(济南、青岛2市国家单独下达推荐指标,除外)可推荐专业技术人员1—2名,烟台、潍坊、临沂等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市最多不超过3名;省直部门(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可推荐专业技术人员1名;
2、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各推荐高技能人才1名;
3、没有符合相应条件人选的可不推荐。
三、推荐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推荐选拔程序
推荐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向上推荐。省属高等院校、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管大企业可直接推荐;省直部门所属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及县(市、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非公有制单位的人选,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局组织推荐。
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上报前,须将《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1,2-2)在专家所在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选拔条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推荐,确定拟上报人选,并在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
五、材料报送
(一)需要报送的材料:
1.推荐选拔情况综合报告1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并附由参加评议的专家本人签字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附件4)。综合报告须加盖推荐部门(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2.填写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Build 2012.03.12.exe生成的数据库文件及系统生成的《专家况登记表》1份(附件1)。
3.《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2种样式,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分别填写,一式22份(附件2-1,2-2)。
4.推荐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材料目录(样本)(附件3)及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内容可调整,目录置前,单独成册)。
文字要准确、简明、写实,有数据例证,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奖成果情况要注明颁奖单位和获奖时间、获奖名称、等级、位次;著作、论文要注明出版社、发表刊物名称及个人撰写位次,合著的要注明本人工作量。
5、推荐人选信息录入《高层次人才信息采集系统》(附件5)生成的(.JYK格式)文件。
(二)各市,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证书及上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确认原件和复印件一致,保证推荐材料中填报情况属实,审核无误后,工作人员和负责人须在《附件材料目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表格、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和《高层次人才信息采集系统》,可登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cm)的“通知公告”栏或“机关子站(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下载。
(三)请务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选拔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我省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要严格推荐范围和选拔条件,严格推荐程序,确保推荐质量,切实把业绩贡献突出、群众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
联 系 人:李 勇
联系电话:0531—86062283,86902381(传真)
通讯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邮 编:250011
附件:1.专家情况登记表(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Build 2012.03.12.exe)
2-1.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专业技术人才)
2-2.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高技能人才)
3.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材料目录(样本)
4.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样本)
5.高层次人才信息采集系统.RAR(请在http://www.sdhrss.gov.cn/cm/001/001004/001004015/001004015005/69130790702094.htm附件中下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