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
《关于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高工委[1997]18号
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重大措施和基本要求。各高等学校党委要高度重视,把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执行党章规定,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附:关于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意见
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高等学校健全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民民集中制,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做好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联系学校实际,全面总结上届党员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研究确定下届党员代表大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的领导班子。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使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团结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领导下,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为实现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而努力奋斗。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批准(中央驻鲁高等学校需要同时报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目前,我省一些高等学校不能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的长期没有召开过党代会。这种情况,影响了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影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必须切实加以纠正。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重大措施和基本要求。各高等学校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严格执行党章规定,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凡没有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学校,从
现在起,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召开党代会。今后,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要按期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代表名额及构成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根据党员数量,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可按以下掌握:党员人数少于500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100人左右;党员人数为500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0至200人;党员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00人。
代表人选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应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坚持党性原则,是非分明;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代表人选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60%,教学、科研、管理一线人员占30%左右,工人、学生代表占10%左右(工人、学生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其代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本校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0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低于50%。
三、代表产生办法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按下一级党总支(或分党委)、直属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学校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
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四、党委和纪委成员名额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应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力求精干。
设党的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为15至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党委常委为7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一3人(其中兼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院)长一般应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中,至少有2名为党委常委。纪委委员为9至13人,最多不超过20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不设党的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为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其中兼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院)长一般应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一般应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为7至11人、最多不超过15人;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安排,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注重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领导才能、工作实绩和群众威信,保持年龄结构的梯次配备,班子中应有1至2名4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要重视选拔优秀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进领导班子。
五、选举办法
高等学校党委委员、常委和纪委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党委常委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须经党委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众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人选中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选重新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义选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六、代表大会的报批
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应于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按党的隶属关系报批。批复结果应及时抄送干部主管部门。呈报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党员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及分配原则;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
省属高等学校的换届人事安排,应向省委请示;中央驻鲁高等学校的换届人事安排,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征求省委意见后批复。请示应提前两个月提出。
选举结果报省委批准。
七、切实加强对党员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是高等学校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任务重、要求高,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抽调得力人员,成立专门班子,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使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都知道召开党代会这件大事,都明确召开党代会的意义和要求,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积极参与党代会的各项工作,为开好党代会献计献策。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党代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广泛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努力提高工作报告的水平。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从酝酿和产生出席会议的代表,形成和讨论工作报告,酝酿和选举党的委员会,通过大会决议,都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民主程序办事,让党员群众和出席会议的代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委员、常委、书记人选,要经过组织考察、民意测验或民主推荐,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候选人。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各种质询,要作出负责的说明和答复。选举中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坚决杜绝搞串联、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某人或不选某人。
换届选举,涉及到一些同志的工作变动。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出面,围绕领导成员的进退留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同志都能够以党的事业为重,端正态度.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要以开好党员代表大会为动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代会的召开。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