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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

时间:2009/06/01 11:24:50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组通字[2009]18号)要求,现将2009年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2009年,全省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823名。分配各市选聘计划如下:

济南市150名,青岛市100名,淄博市160名,枣庄市146名,东营市40名,烟台市176名,潍坊市300名,济宁市440名,泰安市249名,威海市205名,日照市51名,莱芜市50名,德州市343名,聊城市170名,菏泽市243名。临沂市、滨州市今年不再选聘。

二、选聘对象和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197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山东生源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此前各地自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经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可以参加选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在大学期间,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3)不能在规定学制内获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4)2008年省委组织部组织选聘录用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5)影响选聘的其他情况。

三、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经报名确认后,直接参加面试。

1、个人报名(6月1日—5日)。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符合选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陆所报考市人事考试网(网址附后),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上传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每位考生限报一个市。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不收取报名费。

2、资格审查。各市指定专人于6月2日—6日,负责资格初审工作,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参加笔试人选,并在所报考市人事考试网公布。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及时下载打印、填写《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一式二份,A4纸打印)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16开纸打印),并按要求加盖有关部门印章。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随时取消选聘资格。

3、笔试(6月14日上午)。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全省统一命题,在各市分别设置考点。通过报名确认的考生于6月9日—6月13日登陆相应的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场安排等事项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和《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

6月18日,在各市人事考试网公布笔试成绩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6月22日)。面试由各市统一组织,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和选聘计划,以市为单位划线,按照不低于选聘计划1.2倍的名额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时,考生需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需同时携带《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

5、考察。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考察。

6、体检。安排在面试之后进行。本科生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研究生以面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各市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计划1: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

面试地点、体检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查看所报考市人事考试网上的相关信息。

7、公示(6月27日—30日)。凡体检合格的,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选聘人选。拟选聘人选名单在各市人事考试网公示。

8、聘用。各市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选聘工作请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全程参与,同时聘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监督。

四、选聘任职

按照有利于管理服务、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的原则,根据聘用人员特点和所学专业,合理安排任职村和工作岗位。重点派往有一定工作基础、班子坚强、村风民风较好的村。

聘用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按照有关程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五、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具备当年度选调生报考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8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6、在村任职2年后,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在村任职期间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8、到经济欠发达县的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六、管理服务

1、聘用人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正式履职前,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2、聘用人员在村工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自愿,选聘单位同意,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3、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聘用人员食宿及日常生活。

4、聘用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5、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人员,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1—82908131)。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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