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办事效率、规范贷款行为,特制定本流程。
1.贷款咨询和受理。该岗位负责接受公积金缴存职工对贷款政策的咨询。对申请贷款的职工,负责收取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请客户面签《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初审不合格的,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贷款申请材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2.贷款审查和预签约。该岗位负责对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请借款申请人预签《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然后提交给贷款批准岗。审查未通过的,退回到咨询和受理环节进行完善材料或贷款终止申请。
3.贷款批准。该岗位负责对审查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批准。批准通过的转入担保落实,批准未通过的,退回到审查环节。
4.担保落实。采用抵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前往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入驻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办公的,预签借款合同之后在公积金服务大厅即可办理)。采用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按要求办理出质登记。担保手续完成后由担保落实岗审核担保材料,审核通过的(交易房屋属期房的,应同时办理保证金缴纳工作),提交到贷款发放岗。担保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的,应重新办理抵(质)押(或催缴保证金)或退回到相应环节。
5.贷款发放。对抵(质)押手续符合要求(交易房屋属期房的,已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该岗负责办理网上贷款发放手续。
6.贷款回收。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于每月22日至28日自动进行贷款批量扣回处理。
7.贷款催收。扣款期间对扣款不成功的,由前面的任一岗位负责贷款催收。扣款期之后仍未扣划成功的,系统将该笔贷款转为“逾期”,前述任一岗位的工作人员继续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8.贷款变更。该岗位负责受理符合规定的贷款业务变更并进行操作。该岗位的业务可由有操作权限的任一岗位进行操作。
9.贷款材料管理。该岗位负责对批准合格的贷款材料进行整理,并将整理完成的材料按规定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该岗位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组建。
10.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公积金中心信贷科及其他监督部门对全市贷款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或根据业务需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11.贷款核销。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进行核销及报备工作。该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心领导指派组成。
以上1-5项,相邻业务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将贷款签约工作放在贷款咨询和受理环节,但是贷款受理和贷款签约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