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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新增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省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依据国家及省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政策或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第四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事前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

(二)绩效导向。事前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结果。

(五)精简高效。事前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省级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六条 事前评估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事前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省级部门单位实施事前评估;对部门单位实施的事前评估进行审核;视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评估;加强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运用。

(二)省级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评估;依据事前评估结果完善项目库入库管理;依据事前评估结果编制、申请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第三方机构事前评估有关工作。

第二章  事前评估范围、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范围为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投资发展类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运转类项目。

第八条 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单位事前评估和财政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不同,分为政策事前评估和项目事前评估。

第九条 部门单位事前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本部门单位拟新增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省财政部门在部门单位事前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认为有必要开展事前评估的省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财政事前评估。

第十条 政策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相匹配,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等。

(三)政策实施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落实是否有全面、有效的保障措施,相关资源是否能保障政策可持续实施,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四)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投入重点是否突出,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

(五)政策时效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政策清理、退出或调整的机制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行业发展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等。

(二)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和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目标值是否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等。

(三)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投入渠道及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对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现场调研。可通过查看政策和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四)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加强成本核算,将全部成本和预期效益进行对比,评估项目投入价值。

(二)对比分析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全面梳理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采取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五)文献分析法。对收集到的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相关观点或评估结论。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四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  事前评估的程序

第十五条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实施主体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应成立评估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评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三)综合评估。评估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报告阶段。评估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评估报告。

(一)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二)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介绍、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其中,对拟新出台政策和项目与外省市同类政策和项目对比分析、同领域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情况应详细说明。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三)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包括项目申报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单位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报送财政项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省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对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级涉农资金预算事前评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模板

     附件2: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政策).doc

     附件3: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项目).doc



附件1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政策或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章):

主管部门:

评估组/评估机构(章):

评估日期: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一)政策或项目名称:

(二)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

(三)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

(四)政策或项目概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程序。

(二)评估思路。

(三)评估方式、方法。

三、评估内容和结论

(一)立项必要性/政策设立必要性。

(二)绩效目标合理性/政策目标合理性。

(三)投入经济性/政策时效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政策实施可持续性

(五)筹资合规性/政策资金合规性

(六)总体结论。

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六、评估人员签名

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专家评估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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